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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莱克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时间:2024-08-29 15:53:28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4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四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鉴于40名激励对象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得分未达“100”以及4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需对上述两种情形回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95,440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95,44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94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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