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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科技: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29 18:16:51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当董事会、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单位(包括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第二章 报 告 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公司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行为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董事会备案,未报备案的,以职务高者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七条 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确认后执行上报工作。
第八条 报告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报告人应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时掌握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一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相关报告人应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结束后的第一时间将会议决议存档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应及时依法办理,并将变更后的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行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前款第 1 项、第 2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前款第 3 项至 5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合并、分立、分拆 ;
4、破产事项;
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事项;
8、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承诺相关事项;
9、开展证券投资,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业务;
10、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
11、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形、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与化工行业特性相关的重大情形、事项:
1、国内外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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