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光标: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4-08-29 18:56:21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释 义...... 2
声 明...... 3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4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情况...... 5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 6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情况...... 7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0
六、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11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蓝色光标、公司 指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蓝
色光标;证券代码:300058)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 指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激励计划(草案)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蓝色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指 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
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指 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约定的归属安
股票 排,激励对象可出资认购相应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办理登记至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激励对象为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
条件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他山咨询 指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声 明
他山咨询接受委托,担任蓝色光标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报告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制作。公司已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 本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一)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3 年 8 月 23 日至 2023 年 9 月 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无反馈记录。2023 年 9 月 4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3 年 9 月 4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已实施完成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 2,487,538,734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1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7 日。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P=4.33-0.01=4.32 元/股。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4.33 元/股调整为 4.32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7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2.00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第一个归属期 5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对应归属比例为 0%,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0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本次合计作废 144.50 万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本次归属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 9月 7日,因此,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4 年 9 月 9 日至 2025 年 9 月 5 日。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办理归属: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