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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8月29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过)

公告时间:2024-08-29 19:11:04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8 月 29 日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系由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2001]84 号文批准,于 2001 年 6 月由宁波牦牛服装
辅料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51719X。
2004 年 8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33 号文批准,公司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并上市。
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境外投资者战略投资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5】662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金冠国际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88 号】文件的精神,公司于 2015年 11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分别向境内外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34,640,511 股,并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5 年 12 月 14 日,宁波市商务委员会批准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
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ianChuang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 1699 号
邮政编码:330096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8,568,522 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
展工会活动,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秉承“联合共赢,创新发展”的企业精神,注重
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扩大规模和效益,致力于打造成为世界一流基业长青的光电企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
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光电子元器件、半导体器件、光学元件、摄像头模组、触摸屏及液晶显示模组、手机及计算机等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光电显示及控制系统的设计与安装,网络及工业自动化工程安装;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除证券、期货);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等。(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
且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宁波市鄞州新华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振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英华服饰有限公司、张国君、钱锡坤、马镜跃、王宗臻。该等发起人以宁波牦牛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
司以 2001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按 1:1 的比例折为 53,230,000
股,将宁波牦牛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68,568,52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68,568,522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以内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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