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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立特材: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29 19:21:09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价
公司内控评价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主要涉及机构与职责、评价工作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报告、后续整改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终责任者,其主要
职责包括:
(一)审阅和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批准由公司管理层提交的涉及内部控制整改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项。
(三)审议和批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批准的内部控制管理相关制度和规章。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内部控制评价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内部审计部的工作计划、方案和报告,检查和评价关键评价人员的工作,聘请外部独立评价机构,协调与外部评价机构之间的关系。

(二)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重要和重大缺陷认定报告,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领导小组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工作机构,内部
控制评价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成员由公司管理层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和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二)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公司日常内部控制风险监控结果,根据内部控制缺陷情况,审议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方案和措施。
(四)协调和解决公司跨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听取和了解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董事会授权进行决策。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是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具体负责公司内控控制评价工作实施的临时办事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由董事长牵头,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部、质保部等熟悉公司业务和控制流程的业务骨干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人士协助,其主要职责为:
(一)实施内控测试和评价工作,编制评价工作底稿和起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提出内控缺陷整改建议,与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层沟通确定内控缺陷整改计划。
(三)在内控调试评价实施过程中,根据各流程的实际执行情况,通过与相关流程负责人的沟通,整理并完善公司相应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
(四)根据现场测试获得的证据,对发现的内控缺陷及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序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按照内控缺陷的评价标准,将其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并提出认定意见和整改意见,编制《评价缺陷汇总表》,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内部控制评价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是内部控制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二)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组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三)汇总分析各部门各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和自我评估报告。
(四)收集、复核、整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独立性测试评价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
(五)审计并修订内部控制评价小组出具的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初稿,按照工作小组形成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定稿《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参与单位及完成内控缺陷整改任务的责任主体,应指定内控专员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及自我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按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小组的工作安排,填写本单位本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报送内部审计部。
(二)按照公司内控缺陷整改工作计划,及时完成各项流程所涉及到本单位、本部门的缺陷整改工作,并根据整改进度情况填写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进度一览表报送内部审计部。
(三)提供可靠信息资料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进行内部控制测评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容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各单位各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我评
估;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的独立性测试评价、关于内控缺陷的汇总和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信息披露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围
绕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
认定,以各单位各部门内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的年度综合分析,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汇总后,由公司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应对独立性测试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
审核,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并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
估表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管理机制,妥善保管内部控制
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应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
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相关证据,如实填写内部控制缺陷并进行分析、研究。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明确内控评
价主体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公司内控评价工作每年应至少进行 1 次。公司内部审计部根据批准的
评价方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内控评价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内控评价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其主要工作程序为:
(一)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和方案,报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二)组织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实施独立的测试评价工作。
(三)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的安排开展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和报告。
(四)内部审计部汇总和统计各单位各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和报告。
(五)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和评估报告,确定内部控制独立性测评的重点范围和工作计划,并具体实施分析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汇总和分析内部控制缺陷,指导各单位各部门进行整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
(七)公司内部审计部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内部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九条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内部控制缺陷
的重要性及其影响程度。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从环节上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从与财务报
告关系分为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从危害后果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制定包括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
和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两类。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一些迹象: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二)公司需要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
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一些迹象:
(一)企业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重大事项缺乏集体决策程序。
(二)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等。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等。
(四)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流失。
(五)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六)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七)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一经确定,必须在不同评价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机构需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影响程序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重大缺陷的最终认定以及对相关部门的问责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第六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缺陷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单独报告,也可以作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途径:对于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应定期(至少
每年)报告,重大缺陷应立即报告;对于重大缺陷及其认定理由,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最终认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切实将风
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机构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应当就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
建议,并报经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批准。获批后,由存在整改事项的单位或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期限超过一年的,整改目标应明确
近期和远期目标以及相应的整改工作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存在整改事项的单位或部门,自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根据第二十六条整改方案组织整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上报内部控制评价部门。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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