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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29 21:12:51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公 司章程》 修正案
(2024 年 8 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条 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六 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经公司股东
条 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
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
换为面额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第二十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
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
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三条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公司股份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
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议。
第二十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五条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让或者注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七条 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八条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司股份。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第三十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二条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使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第三十 份; 份;
三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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