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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08-30 15:33:12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保证审计报告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
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办法;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近三年未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在被立案调查;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方式及评审办法
第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评价人员应由公司财务、审计、市场与风险控制和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应综合各个评价要素,公平公正地择优聘请。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办法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履
行以下职权: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日
常办事机构。工作组由审计部、财务处、市场与风险控制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组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工作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编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案,报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审计工作组依据选聘方案,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第四条开展选聘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 四)董事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五)股东大会决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应当及时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书。
(六)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履约,不得将业务约定书中的工作义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托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七)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九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一)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 按公司有关规定开展续聘工作。
(二)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 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 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三)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年。
(四)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在以下情形下,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累计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1.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2.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3.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一)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2.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4.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5.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二)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三)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实施,并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
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
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和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造成信息泄露的。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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