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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股份: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30 18:26:34

证券代码:605288 证券简称:凯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开始施行。为了确保执行落实到位,公司严格按照现行《公司法》的
相关修订意见,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确保规范开展公司治理相关工作。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表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转让期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期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建议或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份;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五)查阅和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有的股份;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务会计报告;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产的分配;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份;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
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
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
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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