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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通葡: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30 19:19:55

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 通葡 公告编号:临 2024-053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王军、何为民、尹红、洪恩杰、孙永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03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王军、何为民、尹红、洪恩杰、孙永成:
经查:2019 年至 2024 年,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通葡或公
司)与深圳市前海现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开展保理业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吴玉华同时为深圳前海的实际控制人,深圳前海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年度关联交易均于当年 4 月召开的董事会及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予以披露并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存在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信息披露,也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行为,涉及金额分别为 4,218 万元、1,078
万元、1,370 万元、5,340 万元 、4,780 万元、3,19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6.08%、1.63%、2.31%、14.63%、14.40%、10.36%。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王军、何为民,时任董事长尹红,时任董事会秘书洪恩杰、孙永成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军、何为民、尹红、洪恩杰、孙永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吉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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