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发展: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材料汇编
公告时间:2024-09-02 15:35:23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材料汇编
二零二四年九月·天津
目录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7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9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2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3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31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 29 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实
施,根据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 年 7 月 28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 1。
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
附件 1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将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共涉及 283 处。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6,115,82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6,115,826元。
元。 已发行的股份数646,115,826股;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数118,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1元。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本公司母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5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可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7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其他权利。
规定的其他权利。
8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股
求予以提供。 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9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 。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