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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电:公司章程全文(2024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9-02 18:56:42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九月
本章程根据公司 2024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实现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毫
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第四条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1989 年 1 月,经
武汉市人民银行武银管(1989)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867.05 万股。1992 年 2 月,经武汉市体改委(1992)3
号文和武汉市人民银行武银办(1992)6 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
发行股票 506.55 万股。公司 1373.6 万股社会公众股于 1996 年 1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2 年 7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武汉塑料工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后更名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1777215672。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bei Broadcasting & Television Information Network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邮政编码:430056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7,149,495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以及经过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方针政策,对全省广播电视网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业务、统一标准,实现省、市、县三级贯通,建设一个覆盖全省、技术先进、功能完善、安全可靠,能与国内、国际接轨的广播电视和信息传输网,为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和湖北省的信息化建设
提供功能强大、运行可靠的基础网络平台,努力把公司建成一家跨区域发展的全国一流、效益一流、服务一流的广电综合网络运营商和文化传媒企业。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正确处理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文化企业的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关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生产导向,突出文化企业特性,做强做优做大,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 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改进和加强党的建设,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党建成效相统一。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有线数字电视产业的投资及运营管理;有线数字电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有线数字电视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影视剧、动画片、影视广告、影视专题片的策划、制作;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及维修;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有线电视技术咨询服务;基于电信的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 IP 电话业务;呼叫中心;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移动网络接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宽带电视;代办电信业务;个人网络直播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维修;监控系统、弱电安防安装;电气安装;互联网安全服务;电子政务、平安城市、数字城市、智慧城市(乡村)建设、社会管理创新平台建设及运营服务;智慧社区、智慧养老、智慧医疗、智能家居系统的研发、设计、维护、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技术、物联网技术、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开发与服务以及软件开发与服务;通讯器材、移动及固定电话网络终端的生产、研发、销售;基于 5G 业务的产品及终端设备研发、销售;5G 通信技术服务;
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电子产品批发兼零售及网上经营;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电视商城的建设与运营;家用电器、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与网上经营;出版物批发;物业管理;大型活动的组织服务;会议会展服务;彩票销售;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国家专项规定项目除外);对金融、工农商、服务行业的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武汉市塑料工
业公司(512.95 万股)、武汉塑料三厂(673.1 万股)、武汉塑料七厂(476.8 万股)、武汉亚光塑料制品厂(114.95 万股)于 1988年共同发起,以其账面经营性净资产折股设立的股份制企业。
2012 年 7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武
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参与重组股东占公司股份数: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78,485,981 股、湖北楚天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42,040,266 股、楚天襄阳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25,482,862 股、
武汉广播电视总台 27,715,715 股,武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28,243,633 股、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49,624,328 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37,149,495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制度和本章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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