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
公告时间:2024-09-02 19:24:44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博杰股份
股票代码:0029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康祺资产无违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通讯地址:广州市萝岗区水西路26号C栋504室
股份变动:股份增加,持股比例上升(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4
第一节 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康祺资产无违三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上市公司 指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准则15号 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广州市萝岗区水西路 26 号 C 栋 504 室
法定代表人 卞玉宝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63044768250
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
经营范围 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分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4 年 04 月 11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主要股东 卞玉宝 50%、徐悦川 50%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务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卞玉宝 女 中国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
的充分认可,以协议转让方式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致使持股比例增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024 年 9 月 2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兆春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王兆春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以 24.813 元/股的价格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946,99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 %。
本次协议转让,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A 股权益变动情况: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有股份种类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代康 无限售条件流 0 0% 69,46,996 5.00%
祺资产无违三号私募 通股
证券投资基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9月2日,王兆春先生与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股
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王兆春
乙方: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一)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将其所直接持有的博杰股份6,946,99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占截至2024年8月30日博杰股份总股本138,939,916股的5.0%,以下简称“标的
股份”)转让予乙方。
(二)标的股份转让对价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24.813元/股,标的股份转
让的总价款(含税)共计人民币172,375,811.75元。
(三)转让款支付
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1.乙方应于双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首期转让款,占本次交易标的总价款的45%,即人民币77,569,115.29元整;并于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转让款,即人民币94,806,696.46元整。
(四)股份过户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遇已知的窗口敏感期,则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应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确认申请。
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遇已知的窗口敏感期,则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五)税费承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税款、费用、收费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公证费、过户手续费等。
(六)声明、保证与承诺
1、甲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1)甲方是拥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本协议;
(2)标的股份系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不存在司法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与负担;
(3)甲方提供的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所含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
2、乙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1)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批准及授权。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提供的有关乙方的所有文件资料所含信息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以下任一事件,即构成该方于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声明、陈述、保证或承诺。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八)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生效、签署、终止、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或解除,在该种情况下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善后处理依照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的约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的情况。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