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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领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杨永柱)

公告时间:2024-09-03 19:30:33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领股份
股票代码:002667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柱
通讯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 294 号
一致行动人:温萍
通讯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 294 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报告书签署日期:2024年9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授权或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
第一节 释义......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6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 称 指 全称及注释
本报告书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出具的《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报告书》
威领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杨永柱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柱及其一致行动人温萍所持的威领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持股比例由7.70%变为2.69%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 杨永柱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21030419**********
住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通讯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 294 号
通讯方式 0412-251880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一致行动人
姓名 温萍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21030419**********
住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通讯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 294 号
通讯方式 0412-523500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地区的居留权
杨永柱与温萍两人为夫妻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述两人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柱及一致行动人温萍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柱及其一致行动人温萍所持的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持股比例由7.70%变为2.6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将结合证券市场变化情况减少其在威领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自 2024 年 1 月 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表决权恢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后,发生权益变动如下:
2023 年 10 月 30 日,威领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2 人已离职,14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上述 16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91,000 股。
2024 年 1 月 10 日,威领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成了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威领股份股本总额由 242,462,000 股减至 242,371,000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永柱及一致行动人温萍的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合计股份总数为 18,660,712股,持有比例为 7.70%。因总股份减少,持股比例被动增加(四舍五入后仍为7.70%)。
2024 年 9 月 2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柱与百瑞坤投资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代表“百瑞金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百瑞金钩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转让其所持公司 12,142,79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 让方):杨 永柱
乙方(受让方):百瑞金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受让方管理人:百瑞坤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鉴于: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持有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15,852,268 股股份(普通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54%。现甲方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2,142,79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原则及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基于上述,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事宜达成以下条件和条款,供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交易标的
本次甲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12,142,790 股股份(普通股、无限售流通股),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01%。
第二条 交易价格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 5.27 元, 即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合计为 63,992,503 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玖拾玖万贰仟伍佰零叁元整)。
第三条 交易对价及支付安排
(一)收款及付款账户安排
1、甲方开立的收款账户(以下简称“甲方收款账户”)用于接收乙方资金;
(二)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按照以下约定支付:
(1)乙方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转让款
7,100,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佰壹拾万元整),即定金。
(2)甲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方支付第二笔转让款 12,9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玖拾万元整)。

(3)在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款 3,327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贰拾柒万元整)。
(4)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7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第四笔转让款,即剩余转让价款 10,722,503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柒拾贰万贰仟伍佰零叁元整)
第四条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1.甲乙双方积极配合,尽快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申请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
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五条 税费承担
双方确认,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 声明与承诺
1.甲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1)甲方承诺其拥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形。
2.乙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1)乙方承诺其拥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不得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乙方承诺其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所有股票账户名下无上市公司股票。乙方承诺收购标的股票仅是财务投资行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3.双方声明,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 双方承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将各自按照相应规则遵守股份减持的
相关规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积极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构成违约;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因证券监管部门的原因或非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应付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法律的适用争议解决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的 15 个自然日内无法以友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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