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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港股份:秦港股份H股公告(须予披露交易)

公告时间:2024-09-05 18:32:53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秦 皇 岛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QINHUANGDAO PORT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3369)
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标的股权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24年9月5日,本公司与卡慕曼尼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 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出售,而卡慕曼尼公司同意收购标的股权,总代价为人 民币4,000万元。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一项或多项适用百份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申报及 公告的规定。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24年9月5日,本公司与卡慕曼尼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出售,而卡慕曼尼公司同意收购标的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4,000万元。
一. 出售标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2024年9月5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作为卖方;及
2. 卡慕曼尼公司,作为买方
主体事项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本公司同意出售,而
卡慕曼尼公司同意购买标的股权(即标的公司14.29%的股
权)。
代价及支付 标的股权的总代价为人民币4,000万元。
上述代价经订约双方参照资产评估报告及公平磋商後厘定。
资产评估报告列明中国独立估值师以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
对标的公司100%股权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
币261,963.17万元,其中标的股权对应的评估结果为人民
币3,998.81万元。董事会了解到,中国独立估值师已考虑市
场上所有普遍采用的估值方法(即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与收
益法)以厘定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估值,并最终采用资产
基础法进行估值。有关估值方法的选择及其详情请见附录
一。
代价将由卡慕曼尼公司以现金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支付:
(1) 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82.50万元作为代价首期支付
至产权市场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及
(2) 剩余代价人民币3,617.50万元於股权转让协议签订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市场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因股权转让协议而产生的全部税费(如有),由本公司及卡
慕曼尼公司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交割 卡慕曼尼公司在交割日起10日内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事
项,本公司予以必要协助。
卡慕曼尼公司应:(i)在完成代价支付3个月内,完成向标的
公司实缴出资人民币1.6亿元(即标的股权部分剩余未实缴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 及 ( i i )不晚於前述实缴出资之日,完成国
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於标的公司的剩余投资股权20%回购
义务(约人民币 3,400 万元)。如卡慕曼尼公司未能完成前述
任何一项,本公司有权终止股权转让协议。交易服务费用
将由卡慕曼尼公司全部承担。
过渡期安排 标的股权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损益由卡慕曼尼公
司享有或承担。
有关标的公司的背景资料
标的公司为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铁路投资与建设;公共铁路运输;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港口理货;仓储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汽车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不含稀土、贵金属)批发;金属矿石(不含稀土、贵金属)批发;建筑材料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後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於本公告日期,北京首钢资源再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分别持有标的公司73.57%、12.14%及14.29%股权。
於标的股权出售完成之後,本公司将不再持有标的公司任何股权。

有关标的公司的财务资料
标的公司截至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财务资料载列如下:
截至2022年 截至2023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经审核) (经审核)
除税前纯利 0 0
除税後纯利 0 0
注: 在2022年及2023年两个年度,标的公司并无录得任何收益,乃由於自截至2021年12
月31日止年度起并无营运。由於有关成本费用计入「在建工程」,故而标的公司没有
盈利、毛利及或亏损。
标的公司於2024年4月30日的未经审核总资产及未经审核净资产账面值分别
为人民币12,250,945,204.90元及人民币2,521,204,685.38元。
根据中国独立估值师对标的公司之估值,标的公司100%股权於评估基准日的
评估市值为人民币261,963.17万元。
出售标的股权之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之拟定用途
於标的股权出售完成之後,预计出售所得款项(不包括舆出售标的股权有关
的 专 业 费 用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为 人 民 币 4 , 0 0 0万元。经扣除本公司确认之初始
投资成本人民币4,000万元,预期本公司将不会因出售录得任何盈亏。提请股
东注意,本集团将从出售标的股权录得的实际盈利及财务影响,须经本公司
核数师最终审阅及审核。
预计出售所得款项由本集团用於一般营运资金用途。
二. 出售标的股权的理由及裨益
标的公司持有的项目运营模式尚未确定,後续盈利能力不稳定,对本公司的
收益贡献亦不确定。出售标的股权後,本公司将更加聚焦本公司港口主业,
减少本公司经营风险。
三. 董事对上述交易之意见
全体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均
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 有关交易各方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高度一体化的综合港口服务,包括装卸、堆存、仓储、运输
及物流服务,经营货种主要包括煤炭、金属矿石、油品和液体化工、集装箱
杂货及其他货品等。
卡慕曼尼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投资顾问;设计、制作、发布广
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谘询、技术服务;销售机电设备、仪器仪
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材、通讯器材、
制冷空调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代理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於本公告日期,据董事会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
所悉及所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本公司独立第三方。卡慕曼尼公
司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王建民先生,持有卡慕曼尼公司95.1%股权。
五.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一项或多项适用百份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申
报及公告的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A股」 指 本公司於中国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并在上交所
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代
号:601326)
「资产评估报告」 指 中国独立估值师出具的关於标的公司全部权益的评估
基准日为2023年6月30日的资产评估报告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卡慕曼尼公司」 指 北京卡慕曼尼投资有限公司,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
的公司
「本公司」 指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H股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其A股在上交所
主板上市
「交割日」 指 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股权交割日为产权市场公司就标
的股权买卖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权转让协议」 指 本公司(作为卖方)与卡慕曼尼公司(作为买方)於2024
年9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普通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
外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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