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普医疗:公司章程2024.09
公告时间:2024-09-05 19:13:46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四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
由广州阳普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618681696W。
第三条 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600,000股,于2009年1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mprove Medical Instrument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横琴国际商务中心
801-8017室,邮政编码为 519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918.731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秉承“关爱人类健康”的理念,以极尽可能
的技术与管理创新,打造具有顶尖优势的医疗产品和卓越的价值流管理,帮助全球医务人员实现患者更大获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主营项目类别:专用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货物进出口;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专用设备修理;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邓冠华等31名股东发起成立,认购股份总额为4880万股。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邓冠华 1,720.20 35.25
广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SS) 1,054.08 21.60
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SS) 878.40 18.00
赵吉庆 780.80 16.00
蒋广成 58.56 1.20
熊德志 55.632 1.14
李明智 53.6697 1.10
胡宏伟 53.6697 1.10
陈 拓 52.704 1.08
连庆明 29.28 0.60
马海波 29.28 0.60
周东耀 29.28 0.60
项润林 14.64 0.30
胡 炜 14.64 0.30
李江峰 7.808 0.16
王 曦 5.856 0.12
赵志刚 5.856 0.12
周 敏 5.856 0.12
莫淑荣 5.856 0.12
柳世戏 2.928 0.06
许铭飞 2.928 0.06
武 箭 2.928 0.06
廖名超 2.928 0.06
陈 怡 1.9726 0.04
邓小龙 1.464 0.03
高为先 1.464 0.03
庄金辉 1.464 0.03
张 红 1.464 0.03
刘 恋 1.464 0.03
程建良 1.464 0.03
聂俊骁 1.464 0.03
合计 4,88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918.7315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三(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