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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奇智造: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6 17:31:44

证券代码:833781 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公告编号:2024-077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8 月 17 日,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2024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居平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
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况发表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
上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4-056)、《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公告编号:2024-06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编号:2024-066)等相关公告。
3、2024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
上披露《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监事会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4-059)等相关公告。
4、2024 年 8 月 19 日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及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
披露的《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67)和《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68)。
5、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
披露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同日,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69)。
6、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专业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
上披露的公告《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75)、《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告编号:2024-078)等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授权日:2024 年 9 月 5 日
2、授予数量:345.00 万份股票期权
3、授予人数:13 人
4、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80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和行权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股票期权可行权日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相应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考核指标及标准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行权期 对应考核年度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4年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20.0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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