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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关于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6 19:48:36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7
债券代码:127051 债券简称:博杰转债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
份的预披露公告
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付林先生、成君先生以及一致行动人珠海横琴博 航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博展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珠海 横琴博望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付林先生、成君先生以及一致行动人珠海横琴博航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航投资”)、珠海横琴博展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展投资”)、珠海横琴博望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望投资”)计划以集中竞价及/或大宗交易的方式,预计合计减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超过 4,168,197 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138,939,916股的 3%(若减持期间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以及可转债转股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及/或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期间为自本次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 年 1 月 8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付林先生、成君先生及一致行
动人博航投资、博展投资、博望投资的《减持计划告知函》。付林先生、成君先生以及一致行动人博航投资、博展投资、博望投资拟减持所持有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股) (股) (股)
付林 24,300,000 17.49% 6,075,000 18,225,000
成君 16,200,000 11.66% 4,050,000 12,150,000
博航投资 2,945,600 2.12% 2,945,600 0
博展投资 2,207,800 1.59% 2,207,800 0
博望投资 2,059,000 1.48% 2,059,000 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
2、减持数量:不超过 4,168,19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若减持期间
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以及可转债转股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期间:自本次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 年 1 月 8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
持的期间除外)。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及/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原因:个人/自身资金需求。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付林先生、成君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
1、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且该减持行为将不影响本人对发行人控制权,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付林先生、成君先生在公开发行可转债时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本人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就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现声明承诺如下:
1、本人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计划或安排。
2、若本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存在股票减持情形,本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购。
3、若本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股票减持情形,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购;若认购成功,则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即自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4、本人自愿作出本承诺函,并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本人若出现违反本承诺函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成君先生所作的其他自愿性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了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本人自愿承诺自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之日(即 2023 年 2月 16 日)起 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前述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新增的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付林先生、成君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且公开发行可转
债时的承诺、自愿不减持的承诺已履行完毕,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博航投资、博展投资、博望投资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
1、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5)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说明
公司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付林先生、成君先生以及一致行动人博航投资、博展投资、博望投资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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