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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9 17:40:28

证券代码: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临 2024-02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18 - 2024/9/19 2024/9/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上,获股东授权决定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有关事宜,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3,020,977,81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2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0,264,615,119.96 元,其中 A 股现金红利人
民币 356.23 亿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18 - 2024/9/19 2024/9/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 元。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后续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9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以下简称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9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610)59982395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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