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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软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9-09 17:45:3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方软件”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兴业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兴业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保荐机构已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英方软件签订《持续督导协议》,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英方软件业务情况,对
英方软件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2024 年上半年度,英方软件在持续督导期间未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发生按有关规定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 2024 年上半年度,英方软件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2024 年上半年度,保荐机构督导英方软件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
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保荐机构督促英方软件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对英方软件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英方软件的内控制度符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
公司的规范运营。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保荐机构督促英方软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对英方软件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
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况。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2024 年上半年度,英方软件及其控股股东、实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该等事项。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4 年上半年度,英方软件及其控股股东、实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告。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2024 年上半年度,经保荐机构核查,不存在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2024 年上半年度,英方软件未发生前述情况。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 2024 年上半年度,英方软件不存在前述情形。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
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2024 年上半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357.25 万元,同比增长 2.84%;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33.83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100.81 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720.20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1,887.84万元。上市公司披露 2024 年上半年亏损主要是“增大市场投放和研发力度,导致净利润减少”。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积极改善经营业绩,并充分关注经营环境和市场情况,督促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事项引致的相关风险。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研发人员流失和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数据复制相关产品和技术与底层存储、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密切相关,要求研发人员精通操作系统内核开发,熟悉数据库的底层运行逻辑,并对产品不断进行调优和试错,对关键研发人员要求较高。经过多年研发投入,公司拥有以动态文件字节级、卷层块级、数据库语义级等三大复制技术为基础的核心技术体系,是保证公司软件产品稳定、可用
的关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围绕字节级、卷层块级、数据库语义级等核心技
术申请了专利保护,合计拥有软件著作权 145 项,发明专利 55 项。
若关键研发人员流失或泄露技术秘密,将影响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造成公司的产品升级受阻、产品竞争力削弱,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研发决策风险
信息技术国产化进程不断推进,国产操作系统、存储、数据库涌现,对数据复制软件的兼容适配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新产品的开发主要是对未来市场需求方向以及行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预判所作的前瞻性开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公司的主要研发方向包括分布式集群备份平台、国产数据库
实时复制、统一数据管理平台、容灾管理平台等,若公司对市场需求方向或需求总量判断错误,则有可能出现研发成本无法收回或新产品收益低于预期的情况,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公司来自金融行业客户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金融行业客户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32.99%,为公司产品第一大行业客户群体。近年来,受国产信息化需求增加、数据安全威胁突出、数据监管趋严等因素驱动,金融行业客户的信息化投资加大、数据安全产品需求增加。未来,若金融行业国产信息化投资规模下降、数据安全威胁减少、数据安全监管放松,可能导致金融行业客户的数据安全产品需求降低,进而影响公司的销售业绩。
2、公司涉诉风险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来的 《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案号:(2022)京 73 民初 1609 号)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2 月 1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该案件原裁定合并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要求该案件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2023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该案件继续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2023 年 11 月,该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2024 年 7 月初,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京 73
民初 1609 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
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7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一审原告
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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