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09 18:02:24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斌、龚诚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
召开了现场会议,并通过上海交易所网络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4 日)的间
隔未超过 7 个工作日。
7.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谢普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方式进行。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19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2024 年 9 月 4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72,376,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97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及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委托股东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律师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