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0 17:58:44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4-11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达到 1%的公告
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披
露了《关于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
议》,上述股东(以下简称“增持计划主体”)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
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 2024 年 6 月 12 日起 3 个月内
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
5,000 万股,不超过 10,000 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 3,000 万股,
不超过 6,000 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 1,100 万股,不超过 2,200 万股;吴
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 900 万股,不超过 1,800 万股。)。
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收到增持计划主体出具的《告知函》,获悉增持计划
主体于 2024 年 9 月 4 日至 2024 年 9 月 9 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783.07 万股,增持股份比例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1.0497%
(增持股份比例于 2024 年 9 月 9 日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1%),增持计划主体持股
比例由原来占公司总股本的 12.2995%增加至占公司总股本的 13.3493%,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由鑫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住所 熊波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吴一萍、吴莉萍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权益变动时间 2024 年 9 月 4 日-2024 年 9 月 9 日
股票简称 *ST 同洲 股票代码 002052
变动类型
(可多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B 股 增持股数(万股) 增持比例(%)
等)
A 股 783.0700 1.0497
合 计 783.0700 1.0497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可多选)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 股数(万股) (%)
由鑫堂 2605.9343 3.4934 3050.0243 4.0887
熊波 1172.0236 1.5712 1172.0236 1.5712
吴一萍 3034.7518 4.0683 3072.7518 4.1192
吴莉萍 2362.2303 3.1667 2663.2103 3.5702
合计持有股份 9174.9400 12.2995 9958.01 13.349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9174.9400 12.2995 9958.01 13.3493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是 否□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 5%以上股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增持计划主体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 计划自 2024 年 6 月 12 日起 3 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
划 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 5,000 万股,
不超过 10,000 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 3,000 万
股,不超过 6,000 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 1,100 万股,不
超过 2,200 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 900 万股,
不超过 1,800 万股)。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是□ 否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是□ 否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6.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 是□否□ 不适用
购的情形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 是□否□ 不适用
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7.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
202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