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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晨科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0 18:44:40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4424 号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邮编:100013
电话(Tel):010-52213236 010-52213237
网址(Website):www.junzhilawyer.com

关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4424 号
致: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曼律师、宋方捷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24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山东美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孙来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 219 人,代表股份 451,848,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367%。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为 216 人,代表股份 61,601,70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2722%。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390,247,1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0645%。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6 人,代表股份 61,601,7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722%。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人数为 216 人,代表股份 61,601,7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722%。
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向关联方申请融资借款额度并授权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为 136,833,16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55%;
反对票为 2,561,21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88%;弃权票为652,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8,388,291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7836%;反对票为 2,561,215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1577%;弃权票为 652,2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587%。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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