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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1 18:24:14

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4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7 号)同意注册,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2,617 万股,发行价格为 51.05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3,597.85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预计发行费用 9,299.08 万元
(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4,298.7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对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2700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平安银行深圳福永支行(银行账 号:15515225810041)募集资金账户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 全部转存至公司在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拟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后,公司与平安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失效。公司将与华兴银行深圳 宝安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相应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近日,公司已将存放于平安银行深圳福永支行(银行账号:15515225810041)募集资金账户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全部转存至公司在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账号:210001108633)。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新设立的专户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 存储金额
开户银行 账号 用途
号 主体 (元)
广东华兴银
1 公司 行深圳分行 210001108633 0 存储超募资金
宝安支行
注:由于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没有独立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由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乙方)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公司与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统称为协议甲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超募资金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0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24 年___/__月
__/___日,期限__/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两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程久君、张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按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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