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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1 18:33:38

证券代码:301516 证券简称:中远通 公告编号:2024-041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1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 36 号核达中远通 A 座 1 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厚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11,277,8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6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10,526,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751,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875,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123,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751,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7%。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094,0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0%;反对 8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弃权9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91,2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69%;反对 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83%;弃权 9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48%。
(二)审议通过《关于购买公司及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15,2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956%;
反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12%;弃权 112,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32%。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中远通电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核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贤成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众才成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15,2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956%;反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12%;弃权 1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32%。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105,0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2%;反对 7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9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02,2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07%;反对 7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93%;弃权 9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章玉婷律师、陈佳宝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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