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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实业: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重大项目工程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3 16:19:57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43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重大项目工程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项目概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披
露了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中标芯联先锋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发包的三期 12 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生产厂房等项目 EPC 总承包(以下简称“本项
目”)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sse.com.cn 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重大项目工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2)。
二、项目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子公司十一科技发来的通知,十一科技与芯联先锋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完成了《三期 12 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生产厂房等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的正式签署。
三、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芯联先锋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
承包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三期 12 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生产厂房等项目。
2、工程地点:临江路以南,中山路以北,银城路以东,吼山路以西。
3、工程内容及规模:三期 12 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生产厂
房等项目 EPC 总承包,总建筑面积约为 25.2 万 m2。
4、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本项目设计、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
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的设计(含 5~7 级洁净室约 1.6 万 m2)包含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的配合服务;②项目投资估算汇总表中所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含全厂智能化、消防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总图工程中子项目的施工、设备材料、安装和调试、竣工验收、试运行、缺陷责任期的技术服务与缺陷修复、保修期的保修工作。项目若涉及特殊专业性子项的,承包人可委托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协作完成,设计费用不再增加。本合同工作范围除上述描述外,还包括了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的三项合同(《中芯先锋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滨海新区电子信息基地-空压站 EPC 总承包合同》(无合同编号)、《三期 12 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110 千伏变电站 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023-XFJC-001)、《三期 12 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
芯片制造项目-生产厂房等项目-丙类库 1、乙类库 1、乙类库 2、甲类库 4 EPC 总
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023-01H 总-19))包括的全部工作内容。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852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如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必须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要求符合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设备要求满足生产能力要求质量合格,安装工作需遵照国家有关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 1,420,085,991 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亿贰仟零捌万伍仟玖佰玖拾壹元整)。
(五)违约责任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发包人违反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六)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则任一方可将该争议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承包人已签的三项合同(《中芯先锋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滨海新区电子信息基地-空压站 EPC 总承包合同》(无合同编
号)、《三期 12 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110 千伏变电站 EPC 总承
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023-XFJC-001)、《三期 12 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
制造项目-生产厂房等项目-丙类库 1、乙类库 1、乙类库 2、甲类库 4 EPC 总承包
合同》(合同编号为:2023-01H 总-19))即终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合同的签署体现了十一科技在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工程领域的EPC领先地位。项目相关收入将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进行确认,受实际开工日期及工程进度的影响,合同的履行对公司 2024 年度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合同的履行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突发意外事件、发包方支付实际情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同时合同结算金额以本项目最终竣工结算金额为准。子公司十一科技将严格把控项目进度、施工管理和资金回笼,统筹做好项目管理以防范风险,但不排除存在尚未预见的不利因素。
公司将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并做好后续的信息披露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三期 12 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生产厂房等项目 EPC 总
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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