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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太立:司太立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倪莲慧)

公告时间:2024-09-13 17:57:55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 上市公司
名称: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司太立
股票代码:603520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倪莲慧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权益变动性质:因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股份,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 5%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司太立股份的情况...... 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2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1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司太立/公司/上市公司 指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本《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倪莲慧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
票,信息披露义务人倪莲慧持有的司太立股份比例由
0%变动为 5.0181%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倪莲慧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71************540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22,000,000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由本次权益变动前的 0%提升至本次权益变动后的 5.0181%。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明确在未来 12 个月内有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司太立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倪莲慧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倪莲慧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81%。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 例 (股) 例
(%) (%)
胡锦生 无限售条 51,327,968 11.71 45,072,126 10.28
件股份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 6,858,288 1.56 6,549,130 1.49
管理有限公司-牧 无限售条
鑫春辰 1 号私募证 件股份
券投资基金
胡健 无限售条 61,740,000 14.08 46,305,000 10.56
件股份
小计 119,926,256 27.35 97,926,256 22.34
倪莲慧 无限售条 0 0 22,000,000 5.02
件股份
小计 0 0 22,000,000 5.02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三、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与胡健先生、胡锦生先
生及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三者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22,000,000 股股份,受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81%。其中,胡健先生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司太立 15,435,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5207%)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倪莲慧女士;胡锦生先生同意将其直接
持有的司太立 6,255,84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269%)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倪莲慧女士;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司太立 309,15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705%)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倪莲慧女士。
四、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在淄博市张店区签署:
【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倪莲慧
【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一:胡健
乙方二:胡锦生
乙方三: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在本协议中,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单独称为“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为“乙方或转让方”,甲方、乙方单独称 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或“上市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主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3520”,股票简称“司太立”)。
2.乙方系上市公司的股东,其中:因乙方一系乙方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乙方三据此被认定为与乙方一及乙方二构成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19,926,256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7.35%。
3.甲方系具有雄厚资本实力以及丰富的资本市场交易经验的投资人,甲方拟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有效。

4.现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合计22,000,000股司太立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及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81%,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股份。
为此,本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应具有以下含义:
受让方(甲方) 指 倪莲慧
转让方(乙方) 指 胡健、胡锦生、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牧鑫春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股份转让 指 乙方同意将其各自持有的【司太立】标的股
份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
条款和条件受让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 指 乙方持有的【司太立】22,000,000 股无限售
流通股股份,其中:乙方一直接持有
15,435,000 股 股 份 ; 乙 方 二 直 接 持 有
6,255,842 股股份;乙方三直接持有 309,158
股股份。
股份转让过户日 指 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过户给甲方的变
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
工作日 指 除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律规定或中国境内商
业银行暂停营业的其他日期之外的任何一
天。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
他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尤其
指证券业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其他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元、万元 指

司太立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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