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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3 18:12:38

证券代码:300052 证券简称:中青宝 公告编号:2024-054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不含 5%)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月 13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期10A栋23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逸伦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8 人,代表股份 49,931,62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06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4,878,8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13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5 人,代表股份 5,052,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29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5 人,代表股份 5,052,80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5 人,代表股份 5,052,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29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414,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44%;
反对 458,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85%;弃权5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661%;反对 458,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762%;弃权 5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提案 2.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414,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44%;
反对 419,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02%;弃权9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661%;反对 419,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23%;弃权 9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黄环宇 杨启东
3. 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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