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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8 17:24:48

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24-046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9月20日;
2、本次归属人数:212人;
3、本次归属数量:3,926.50万股,占本次归属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8%;
4、本次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一、本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本激励计划简介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2023 年 9 月 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0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22%。
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33 元/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44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骨干员工。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 占公司总股
号 (万股) 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潘安民 中国 董事、总经理 400.00 5.00% 0.16%
2 吴凡 中国香港 核心骨干 45.00 0.56% 0.02%
3 陈轩凯 中国台湾 核心骨干 12.00 0.15% 0.00%
4 早川仁士 日本 核心骨干 10.00 0.13% 0.00%
5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骨干员工 7,533.00 94.16% 3.03%
(共计 240 人)
合计 8,000.00 100.00% 3.22%
注 1:以上百分比数据系四舍五入之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注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6、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5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5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7、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9.95%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8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8、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依据现行的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执行,各归属期内,依据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共计 3 个等级,在满足相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前提之下,以对应的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考核等级 A B C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100% 50% 0%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3 年 8 月 23 日至 2023 年 9 月 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
馈记录。2023 年 9 月 4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 年 9 月 4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6、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本次归属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4.33 元/股调整为4.32 元/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7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2.00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第一个归属期 5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对应归属比例为 0%,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0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本次合计作废 144.50 万股。
除上述内容之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归属资格的 212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926.50万股。
董事潘安民先生为本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1 票。
(二)激励对象本次归属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7 日,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4 年 9 月 9 日至 2025 年 9 月 5 日。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办理归属: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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