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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锡有色: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8 17:56:44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38-3 号
致: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4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14点30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A座9楼910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蔡勇先生主持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2024年 9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432,480,65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8.3691%。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51 人,代表股份10,993,505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7379%。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补选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443,010,2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53%;反对 39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7%;弃权 6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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