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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光电:关于首发前员工持股平台减持计划及控股股东、部分董事、监事持股方式拟发生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8 18:40:39

证券代码:003015 证券简称:日久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8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发前员工持股平台减持计划及控股股东、部分董
事、监事持股方式拟发生变更的公告
首发前员工持股平台枝江安信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陈超先生、董事徐一佳女士、监事周峰先生、监事任国伟先生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 8,000,000 股的首发前员工持股平台枝江安信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枝江安信德”)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8,000,000 股,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 2.8463%,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股份总数的 2.9997%。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超先生、董事徐一佳女士、监事周峰先生、监事任国伟先生拟以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受让其各自通过枝江安信德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75%,该部分股份持股方式将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收到公司
首发前员工持股平台枝江安信德《关于拟减持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超先生、董事徐一佳女士、监事周峰先生、监事任国伟先生《关于持股方式拟发生变更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概述
(一)枝江安信德减持计划
1、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枝江安信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身份:首发前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陈超,枝江安信德为陈超的一致行动人。
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枝江安信德持有公司股份 8,000,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 2.8463%。
2、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根据公司董监高及核心骨干员工为主的人员自身资金及资产规划需求,减持后员工持股平台注销;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 8,000,000 股,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 2.8463%,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股份总数的 2.9997%(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可以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枝江安信德将以大宗交易方式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陈超先生、董事徐一佳女士、监事周峰先生、任国伟先生通过枝江安信德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75%分别过户给上述人员,合计 1,151,189 股,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 0.4096%,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股份总数的 0.4317%,剩余股份合计 6,848,811 股,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 2.4367%,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股份总数的 2.5681%,将以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以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4 年 10
月 18 日-2025 年 1 月 17 日)。
3、其他说明
枝江安信德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陈超先生、董事徐一佳女士、监事周峰先生、监事任国伟先生持股方式拟发生变更的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陈超先生、董事徐一佳女士、监事周峰先生、监事任国伟先生通过枝江安信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分别为 479,226 股、300,308股、347,692 股、407,692 股。为更加严格、有效地履行股份锁定承诺和规则,拟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通过枝江安信德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75%,上述人员对应受让股份分
别为 359,420 股、225,231 股、260,769 股、305,769 股,该部分股份持股方式将由间
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不构成实际增持或减持股份。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枝江安信德员工持股平台(曾用名为“昆山兴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
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陈超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下:
1、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否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
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7、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8、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上述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收归公司所有。
9、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三)董事徐一佳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监事周峰先生、监事任国伟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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