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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翔新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8 19:04:20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7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龙安路 1 号公司办公大楼 2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承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46,73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4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5,183,8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8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1,555,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54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7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7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8%。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64,54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1,922,355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617,645 股。)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董事因工作原因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7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0,8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094%;反对 8,8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51%;弃权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55%。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7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2%;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9,8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520%;反对 9,3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38%;弃权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4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游惠梅律师、陈秋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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