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食品: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9-18 19:54:36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