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环保:海峡环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9 15:59:48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华润大厦 B 栋 12、13 层
电话:+86-592-261 3399
传真:+86-592-263 0863
www.allbrightlaw.com
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厦锦律书字第【0049】号
共【7】页
致: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环保”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海峡环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海峡环保公司及其相
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峡环保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海峡环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8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简称“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15时00分至2024年9月19日15时00分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24年9月12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海峡环保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海峡环保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4,358,007】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280,981,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2.5830】%。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3 - 法律意见书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0.003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验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5,197,4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726】%。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决。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4 - 法律意见书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后,该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999,6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97,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999,6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5 - 法律意见书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峡环保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6 -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