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9 19:05:41
证券代码:300554 证券简称:三超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6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 年 9 月 19 日 13: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致远路 66 号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办公楼报告厅。
3、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邹余耀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3 人,代表股份 59,162,15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80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8,18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0.94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980,5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5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9 人,代表股份 1,304,82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24,27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83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980,5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585%。
2、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9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95%;
反对 216,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65%;弃权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7,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399%;反对 216,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6196%;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04%。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方式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9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20%;
反对 217,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9%;弃权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3,4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027%;反对 217,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6810%;弃权 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63%。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年产 4100 万公里超细金刚石线锯生产项目(一期)”规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94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9%;
反对 204,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6%;弃权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4,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274%;反对 204,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6693%;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思晔、单元森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