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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龙股份: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龙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20 17:09:58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 2024 法意字第 40918 号
致: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龙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圣龙股份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4:00 时在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区金达路 788 号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0,703,59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746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9,028,8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037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343 人,代表股份 1,674,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08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74,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08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538,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5%;反对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 6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474%;反对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02%;弃权 6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24%。
本议案已获通过。
2、《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503,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1%;反对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弃权 6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456%;反对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93%;弃权 6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1%。
本议案已获通过。
3、《关于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532,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3%;反对 11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弃权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13%;反对 11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20%;弃权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67%。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3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1、2、3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如意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乔心如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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