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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电器: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4-09-20 18:09:12

H O P E S U N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26 号雅居乐中心 8 楼 邮 编:510623
电 话:38792999传 真:38795030
E-mail:hopesun@vip.163.com
关于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岭南路 18 号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办公楼 404 会议室召开。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州白云电器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并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分别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2:00 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岭南路 18 号广州白
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404 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胡德兆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
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 9:15 至 9:25,9:30-11:30,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34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0,038,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88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8,734,0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298% 。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1,304,1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2%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3,491,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59% 。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白电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胡明光、胡合意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29,390,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2% ;反对 57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0% ;
弃权 7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43,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962% ;反对 57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41% ;弃权 7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7% 。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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