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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0 18:57:14

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24-043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担保生效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民技术”)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前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斯诺”)融资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4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担保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及2024年5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关于2024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科技”)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内蒙古斯诺向前述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国民科技已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其内部审议程序。公司本次为内蒙古斯诺提供担保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公司为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使 本次担保前对 本次担保后对 本次担保后 是否关
被担保方 用担保 被担保方的担 被担保方的担 剩余可用的 联担保
额度 保余额 保余额 担保额度
内蒙古斯诺 10,000 62,580.77 72,580.77 32,000 否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MXBH213
成立日期:2016年3月30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斯诺工厂办公楼1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军
注册资金:11,677.6253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与公司的关系:内蒙古斯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内蒙古斯诺82.7972%股权。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2023年末总资产182,975.19万元,净资产42,029.34万元;2023年度内实现营业收入57,093.93万元,利润总额-15,081.43万元,净利润-12,594.26万元(注:以上数据经审计)。截止至2024年6月30日,总资产188,942.84万元,净资产39,271.43万元;2024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3,362.37万元,利润总额-8,499.68万元,净利润-8,275.93万元(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被担保人):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0,000万元
担保范围: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合同生效: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2、国民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国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被担保人):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0,000万元
担保范围: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合同生效: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36,674.57万元,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88,472.0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5.5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国民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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