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隆达:康隆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合林基金)
公告时间:2024-09-23 17:24:43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隆达
股票代码:603665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合林华添
信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 88-2 号 261 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 88-2 号 261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6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4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5
附表...... 16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康隆达、上市公司、 指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 指 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合林华
让方、合林基金 添信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方、东大针织 指 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合林基金与东大针织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合林基金受让东大针织持有的康隆达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 指 9,6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5%)的权益变
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合林华添信成长一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4088891193Y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 88-2 号 261 室
法定代表人 邵林清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经营范围 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4-01-20 至 2034-01-19
股权结构 邵林清(持股比例 50.00%)、周振华(持股比例 30.00%)、张君云
(持股比例 20.00%)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 88-2 号 261 室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务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居留权
邵林清 女 中国 执行董事,经理 湖南张家界 否
张君云 女 中国 监事 上海市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
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对康隆达投资价值的认可,看好公司后续发展,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东大针织持有的康隆达股份 9,6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9,6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林基金 0 0% 9,650,000 5.9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东大针织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 9,6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5%。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合林华添信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质权人(丙方):王卓然
1、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康隆达9,6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按人民币13.5元/股计算(本协议中的元均指人民币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3,027.50万元整。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转让价款支付及股份质押解除
(1)在上市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进行信息披露后的次一个交易日,由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向甲方银行账户支付500万元整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预付款(本笔预付款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首期款项)。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30个交易日内,由乙方指定账户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至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0%(除首期500万元外,第二期款项应付12,527.50万元)。第二期款项中32.005万元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12,495.495万元支付至丙方王卓然的银行账户,用于甲方归还其欠付丙方王卓然的债务。
(3)丙方王卓然在收到乙方支付的12,495.495万元款项后2个交易日内,应配合甲方完成5,305,800股股票的解除质押手续。
(4)各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税负。
3、标的股份的交割
(1)在甲方收到首期500万元款项后的1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要求,向交易所递交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交易所要求双方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修订的,双方应及时配合完成。
(2)在甲方及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收到第二期全部12,527.50万元股份转让款且在丙方依协议配合解除股份质押登记后1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完备的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过户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支付过户手续费、印花税等),以完成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中登公司要求双方对过户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修订的,双方应及时配合完成。
(3)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一切权利、权益和义务。
4、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协议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甲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上存在的质押担保将在过户登记之前解除,质权人同意附带质押办理过户登记的除外;
(4)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5)甲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乙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