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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23 18:32:3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4
一、 律师声明事项...... 4
二、 释 义...... 5
第二节 正 文 ...... 6
一、 本次注销及行权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6
二、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12
三、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14
四、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安排...... 15
五、 结论意见...... 17
第三节 签署页 ...... 1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之法律意见书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 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 本所律师同意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
在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涉及的
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二、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
下含义:
公司、沪电股份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沪电股份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
本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
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其基本单位为“元”
日/天 指 日历日
中国/境内/中国境内/国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注销及行权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 年 9 月 3 日至 2020 年 9 月 13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4、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6、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实施完成 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为 15.14 元/股,数量为 32,991,200 份。同时,鉴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 12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359,700 份股票期权(权益分配实施后期权数量)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627
人调整为 615 人,股票期权数量由 32,991,200 份调整为 32,631,500 份。公司独立
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实施完成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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