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嘉鸿)
公告时间:2024-09-24 17:44:07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文峰股份
股票代码:60101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嘉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嘉鸿天福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新中村新跃 183 号 13 幢 105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裙楼 403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4 年 9 月 2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7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公司 指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上海嘉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鸿天福1号私募证券
上海嘉鸿、受让方 投资基金(由上海嘉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
文峰集团、转让方 指 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嘉鸿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文峰集团持有的
本次权益变动 指 100,000,000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41%)的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上海嘉鸿与文峰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嘉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AY2N23A
法定代表人:高嘉彬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新中村新跃 183 号 13 幢 105 室
经营期限:2017 年 11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基金情况
基金名称:嘉鸿天福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QY563
备案时间:2021 年 7 月 2 日
托管人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侯仁刚 51.00
2 高嘉彬 49.00
合计 -- 1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高嘉彬 执行董事、 男 中国 中国 无
总经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认可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而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4 年 9 月 2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嘉鸿
与转让方文峰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文峰集团拟将持有的上市公司100,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以每股 1.54 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嘉鸿,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5.41%,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154,000,000 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嘉鸿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嘉鸿持有上市公司 100,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5.41%。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文峰集团
乙方(受让方):上海嘉鸿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持有的 100,00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5.41%,以
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标的股份。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按 1.71 元的 90%,即 1.54 元/股,股份
转让价款共计 154,000,000 元。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1、本协议签署之后,甲乙双方共同向公司报告并向上交所递交本次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的 10 个交易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 5,000,000 元到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若首付款后 2 个月内无法取得交易所出具的无异议函,则款项在不超过上述 2 个月的时间内退回,若交易所拒绝本次交易,则在 3 个交易日内全额退回。
2、交易所出具无异议函后 15 个交易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 15,000,000 元到
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3、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
65,000,000 元到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4、剩余股份转让款69,000,000元在完成前述股份过户后6个月内进行支付,或双方另行约定支付时间。
上述款项支付所涉之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汇款时直接支付。乙方迟延支付转让款的,需按照未付款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次股份转让由甲方、乙方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各自依法承担税费。
(四)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上交所申请办理合规性审查工作。本次标的股份转让通过上交所合规性审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各方共同配合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如遇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中登公司等有关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限制交易或过户原因不予办理的情形,则前述办理时间顺延。若在符合过户条件下,因甲方原因导致过户期限延迟超过 15 日,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款项。
2、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中登公司就标的股份向乙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时,视为本协议双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3、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完成日期间,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分红、配股、股息、股利及其他任何收益、利益或权益分配归属乙方所有。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期间,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的,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及每股单价应作相应调整。对本次交易的相应调整,应得到甲乙双方对本次交易的书面确认。
(五)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本次股份转让后,乙方将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1、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陈述与保证(甲方应始终保持下述陈述和保证的内
容和状态直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1)甲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备条件与资质,就出让标的股份获得了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通过。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签署、递交或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已经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诺或其他文件,也不会构成对中国法律的任何违反;
(3)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且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未被质押,已经全额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对标的股份拥有权利或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4)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乙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5)甲方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陈述与保证(乙方应始终保持下述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和状态直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1)乙方是一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的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乙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备条件与资质。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签署、递交或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乙方组织文件的任何条款,不违反乙方已经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诺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