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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5 15:48:02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公
告编号:2024-086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39,068,437.25 元(不含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
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在本案件的法庭审理过
程中,原告已主动撤回了与公司相关的所有诉讼请求,因此,
本案件所作出的一审判决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目前
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案件最终结果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5 月 29 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赤天化股份公司)收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传票》,以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桐公司)和绥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的《起诉状》,粤桐公司案号为(2024)黔 0322 民初 2291 号(以下简称“案件一”),
宏盛公司案号为(2024)黔 0322 民初 2366 号(以下简称“案件二”),粤桐公司和宏盛公司因与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秋矿业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为上述案
件的第二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4)黔 0322 民初 2366 号,上述两起案件中的案件二已作出一审判决。案件一未收到判决。现将案件二进展披露如下。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绥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显发,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前秋,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前秋,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宏盛公司(原告)因与花秋矿业公司存在煤炭买卖交易产生的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一(花秋矿业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 35,047,776.25 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花秋矿业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 4,020,661.00 元(以各期应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LPR,自各期应付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暂计算至 2024 年 5月 1 日);(3)请求被告一(花秋矿业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4)请求撤销“2024年 2 月 20 日被告一(花秋矿业公司)及被告四(大润公司)将贵州圣济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济堂制药)5.6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8,078,437.25 元)出质给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公司)的行为”;
(5)请求撤销“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一(花秋矿业公司)将其持
有的被告四(大润公司)9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99 万元)转让至被告三(瑞晟公司)的行为”;(6)请求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公司)、被告三(瑞晟公司)、被告四(大润公司)在诉讼请求一、二、三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7)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宏盛公司撤回了第三项、第六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花秋矿业公司向宏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 3,895,072.85 元(以各期应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 LPR,自各期应付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暂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1 日);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 2024 年 2 月
20 日花秋矿业公司及大润公司将圣济堂制药 37.77%股权(计算公式:花秋矿业公司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金额/圣济堂制药资产置换评估作价金额=37,952,849.1 元/488,400,000 元=7.77%)出质给赤天化股份公司的行为,并由赤天化股份公司办理股权出质撤
销登记手续;变更第五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 2024 年 4 月 3 日,
花秋矿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大润公司 9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99 万元)转让至瑞晟公司的行为,并由瑞晟公司将对应股权返还至花秋矿业公司名下;变更第七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截至目前已发生费用 379,766.21 元)。后宏盛公司撤回了请求撤销2024年2月20日花秋矿业公司及大润公司将圣济堂制药7.77%股权出质给赤天化股份公司的行为并由赤天化股份公司办理股
权出质撤销登记手续,以及请求撤销 2024 年 4 月 3 日花秋矿业公司
将其持有的大润公司99%股权转让至瑞晟公司的行为并由瑞晟公司将对应股权返还至花秋矿业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
庭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宏盛公司撤回请求撤销 2024 年 2 月 20
日花秋矿业公司及大润公司将圣济堂制药7.77%股权出质给赤天化股份公司的行为并由赤天化股份公司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手续,以及
请求撤销 2024 年 4 月 3 日花秋矿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大润公司 99%股
权转让至瑞晟公司的行为并由瑞晟公司将对应股权返还至花秋矿业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案仅系双方因买卖货物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确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由不当,应予纠正。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花秋矿业公司应向宏盛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及资金占用损失情况;二、花秋矿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三、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9 月 24 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2024)黔 0322 民初 2366 号,判决如下:

1、被告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绥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货款 35,047,776.25 元;
2、被告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绥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4 月30日的逾期付
款损失 3,804,556.98 元,并从 2024 年 5 月 1 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
止以35,047,776.25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向宏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3、驳回原告绥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18,691.09 元(原告已预交),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原告绥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60.25 元及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118,030.84 元。被告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8,030.84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118,030.84 元,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在本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主动撤回了与公司相关的所有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件所作出的一审判决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案件最终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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