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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6 17:33:48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24-064
盈 方 微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为华信科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情况
担保事项一: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科”或“受信人”或“债务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或“授信人”)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银行向华信科提供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的
最高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25 日至 2025 年 9
月 24 日止;近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联合无线(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无线香港”)与光大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华信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详见“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担保事项一”。
担保事项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华信科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了《总授信融资合同》,约定工商银行向华信科提供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的总授信融资额度,总授信期限为自 2024 年
9 月 25 日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近日,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为华信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详见“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担保事项二”。
2、担保额度的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4 日、5 月 20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及联合无线香港为华信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1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该担保额度范围内审批
相关担保的具体事宜。
公司及联合无线香港本次为华信科提供担保在已授权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的可用担保额度和担保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最 已审批 本次担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占 是否
担保 被担 持股比 近一期资产 的担保 保后已 后剩余可 前对被担 后对被担 上市公司最 关联
方 保方 例 负债率 额度 使用担 用担保额 保方的担 保方的担 近一期净资 担保
保额度 度 保余额 保余额 产比例
公司 华信科 51% 67.59% 30,000 7,000 23,000 3,000 7,000 138.80% 是
联合
无线 华信科 - 67.59% 10,000 6,000 4,000 3,000 6,000 104.10% 是
香港
注:保证范围详见“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 年 11 月 11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 16C02
法定代表人:王国军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其它限制项
目)。
股权结构: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华信科 51%股
权。华信科与公司的股权结构关系图如下: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
51%
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97,204,347.85 532,006,875.83
负债总额 431,219,472.06 359,585,834.33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30,040,000.00 30,04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430,448,057.20 359,043,512.65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净资产 165,984,875.79 172,421,041.50
项目名称 2023 年 1 月至 12 月(经审计) 2024 年 1 月至 6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73,107,218.59 693,638,396.15
利润总额 -12,729,372.00 8,832,095.64
净利润 -11,440,434.56 5,769,868.37
华信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事项一
鉴于公司及联合无线香港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公
司及联合无线香港分别对华信科提供同等担保),对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的
主要内容予以合并说明如下: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无线(香港)有限公司
1、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 1(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
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投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
投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2、保证金额: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担保事项二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保证范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 2 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保证金额: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4 年 9 月 25 日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10,0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
他文件(本公告简称“主合同 2”)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若主合同 2 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 2 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 2 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 2 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 2 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 2 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 2 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 2 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
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5、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自然人适用)或盖章(单位适用)之日起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联合无线香港为华信科提供的担保主要为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求。华信科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经营状况稳定,公司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并做好相关风险控制工作,相关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因此本次担保华信科的其他股东不提供反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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