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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脉: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告时间:2024-09-26 20:41:43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投资者关系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从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保密措施,责任追究机制及违规处理措施等多个方面规范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以及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1)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2)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会办公室;
(3)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4)定期报告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查;
(5)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6)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7)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8)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9)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10)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11)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2)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指定的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包括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联系,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 龚才林
联系电话: 0512-66028722
传真号码: 0512-66028733
互联网网址: www.sz-tianmai.com
电子信箱: zq@sz-tianmai.com
联系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汇凯路 68 号
邮政编码: 215127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为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管理等方面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公司将积极与投资者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主动听取投资者的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双向、有效的沟通,从而实现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标。
二、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和《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的长期回报规划》制定了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及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在当年盈利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在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中提议进行现金分红或在上半年经营结束后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应按照公司相关事项决策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以股票方式进行股利分配,股票分配方式可与现金分配方式同时进行。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4、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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