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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7 16:23:36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4-074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1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29.60 万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2.43%。
2、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3、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及经营团队认为公司目前股价已不足以反映公司持续向好的经营基本面,本着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鼓励激励对象继续持有上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了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的议案》。
2、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为233 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10,144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3、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 1.41 元。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23 年 8 月 7 日,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将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进行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8、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9、2023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2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8 日,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
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解除限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售条件。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未发生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述情形,满足解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除限售条件。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准,(2023 年净利润-2022 年净利润)/(-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40%。 按本激励计划业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为经审 绩考核目标核算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 口径计算的(2023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 年净利润-2022 年
本(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2022 年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 净 利 润 ) 为
诺。 108.60%。
注 3:2023 年度净利润剔除众邦保理案件冲回的预计负债金额;同
时,若因众邦保理重新提起诉讼致公司于未来期间需重新计提预计
负债,则 2023-2025 年度上述“净利润”均剔除该部分预计负债金额。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
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
比例。个人层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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