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通信:立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27 17:25:50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湖北·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18/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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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龚璇律师、王国茹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事
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阅。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隐瞒、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长江通信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024 年 9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武汉市
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邱祥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自 2024 年 9 月 27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8】人,代表股份【193,420,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8.6813】%。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81,192,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数的【54.9715】%。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20 日)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3】人,代表股份【12,228,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709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34】人,代表股份【23,495,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1283】%。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决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用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93,302,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9】%,反对票【89,701】股,弃权票【28,3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3,377,611】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7】%,反对票【89,701】股,弃权票【28,300】股。
2.00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2.01 候选人:文艺
表决结果: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得票数【192,664,212】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7】%。
本议案属于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22,738,936】票,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95】%。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投票,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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