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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农股份: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7 18:05:51

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51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银通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棉业”)为原告。
●涉案金额:约 4,686 万元人民币(不包含利息、诉讼费、保全相关费用、送达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事项,银通棉业已在 2022 年度确认为损失,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通棉业就其与徐志望的合同纠纷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简称“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事项详见 2023 年 7 月 26 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sse.com.cn《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64)。因案涉合同签订主体系银通棉业,而实施主体为银通棉业控股子公司新疆万德利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德利公司”),为还原万德利公司是此案实际债权人事实,更有利于主张债权,截止目前,银通棉业已根据专业律师团队意见及实际情况对此案进行撤诉,拟依法改由万德利公司诉徐志望。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受理后,被告徐志望提出管辖权异议,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徐志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此案移送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期间,因案涉合同签订主体系银通棉业,而实施主体为万德利公司,为还原万德利公司为此案实际债权人事实,更有利于主张债权,银通棉业根据专业律师团队意见及实际情况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已准许银通棉业撤诉。
银通棉业对此案进行撤诉后,拟改由万德利公司诉徐志望。目前银通棉业正积极与律师进行沟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诉讼事项银通棉业已在 2022 年度确认为损失,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本次涉诉案件原告银通棉业已撤诉,后续拟根据专业律师团队意见改由万德利公司诉徐志望。后续诉讼时间、诉讼结果及被告具备的偿还能力均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本次诉讼系子公司银通棉业及其子公司万德利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正当措施。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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