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09-27 18:25:04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790 号
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 192 号;
刘悉承,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
重庆赛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大道 28 号,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重庆金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街 57号综合楼四楼 401 号,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关
联方;
王伟,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周庆国,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王海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李昕昕,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冯毅,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9 号)查明的事实,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刘悉承,能够对重庆赛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赛诺)、重庆金赛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赛)施加重大影响,刘悉承刻意隐瞒上述情况,导致公司未如实披露重庆赛诺、重庆金赛为
公司关联方的情况。2018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 月,公司及子公司
以财务资助、购买信托理财等名义,通过直接间接划款的方式,与重庆赛诺、重庆金赛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其中,
2018 年至 2020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48,000 万元、
22,000 万元、4,750 万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13 日,上述资金占
用已全部偿还。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5 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刘悉承,隐瞒与重庆赛诺、重庆金赛的关联关系,决策并组织实施上述关联交易,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
第一款、第 4.2.3 条、第 4.2.6 条第三项、第 4.2.7 条、第 4.2.11
条第三项、第 4.2.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重庆赛诺、重庆金赛作为资金占用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3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伟,参与、知悉上述交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
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周庆国、时任总经理王海帆、时任副总经理李昕昕、时任财务负责人冯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刘悉承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刘悉承自本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刘悉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重庆赛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重庆金赛医药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周庆国、时任总经理王海帆、时任副总经理李昕昕、时任财务负责人冯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刘悉承、重庆赛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赛医药有限公司、王伟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