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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环保: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创业环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27 18:41:51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28th Floor, China Life Financial Center, 38 Qu Fu Road, Tian jin300042, China
电话/Tel: +86 22 8558 6588 传真/Fax: +86 22 8558 657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九月

关于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4)第 323 号
致: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
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合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天
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刊
登了《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告》”),《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通告》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在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 76 号天津创业环保大
厦 5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唐福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通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H 股股东股权登记日
及参会登记方法等相关事宜参阅《股东大会通告》。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34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87,970,6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436%。
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47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728,076,697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159,893,999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75,459,1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5.75%;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34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511,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中小投资者 34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511,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7%。
2. 参加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
数 34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28,076,697 股,占公司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731%。
3. 参加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1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159,893,999 股,占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27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 A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 H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由公司治理中心根据经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核实的 H 股股东名册、书面回复及委托书等文件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未对 H 股股东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外部审计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经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需关联方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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