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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精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09 18:48:19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53 证券简称:南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4-046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4:00
(2) 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路 9 号江苏南方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1 号楼三楼 301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建伟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6. 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72 人,代表股份 134,531,6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8.65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3,057,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8.23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9 人,代表股份 1,473,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2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0 人,代表股份 4,931,65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1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457,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9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9 人,代表股份 1,473,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235%。
7、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史建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299,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6%;
反对 1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弃权 67,600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9,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957%;反对 1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6%;弃权 6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07%。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303,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7%;
反对 1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9%;弃权 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03,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29%;反对 1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38%;弃权 6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李文君、柏德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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