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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利科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10 18:05:37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起讫日期均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可靠性。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五)实质重于形式。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条 各单位采用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按照本核算制度统一设置公司内一级、二级会计科目,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司三级及以下明细科目。
第二章 会计核算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会计核算组织分两个层面,即公司计划财务部及各单位财务部门。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并指导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制度的要求推进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各单位财务负责所在单位会计核算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配备财务人员,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一节 原始凭证

第十三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十四条 凡是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基本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发票(收费、财务)专用单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签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是其他有法律效力的印章。通过业务系统传递数据至会计软件实现集成报账生成自制原始凭证的,在确保业务系统数据规则清晰、自动出具、满足内部审批要求、体现审批环节人员信息且信息传递完整准确的情况下,无需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应当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当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
件字号。
(八)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二节 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 记账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凭证处理。
第十六条 应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无原始凭证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所在单位的财务业务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审批,方能编制记账凭证,并在月度结账后 10 日内及时补充。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的,应报备给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公司已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各单位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有制单、审核、记账等人员的姓名。手工记账需要上述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三节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财务报告及已记载完毕的会计簿记等档案,均应按月装订、分年编号,妥善保管,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是所在单位会计档案保管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当明确所在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发生离职、调岗等,应办理会计档案的移交。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包括: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同时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经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如为外单位借阅,须报经财务总监批准。
第二十二条 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四章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二十三条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对于被合并方与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即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公司作为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根据合并后应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
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除因会计政策不同而进行的调整以外,按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前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其中,对于被购买方与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即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公司在购买日的合并成本大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首先对合并成本以及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其差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合并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三)合并发生的相关费用

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交易费用,从权益中扣减。
第二十四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一)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所有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所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公司一致,如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公司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公司与各子公司、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
(四)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五)在报告期内,若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的,则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将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六)在报告期内,若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的,则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将子公司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七)在报告期内,公司处置子公司,则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五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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